(2017)豫0823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冯卫学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卫学,冯卫学,冯卫学,冯卫学
案由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3刑初91号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卫学,男,1983年2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焦作市山阳区。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5年7月2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5月10日被武陟县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24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当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6]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卫学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于2017年3月24日变更起诉,变更指控罪名为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廷磊、杨慧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卫学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日至7月2日期间,被告人冯卫学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H×××××的黄色“名爵”牌轿车携带一套非法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先后到焦作市高新区、焦作市人民路、武陟县三阳乡等地向不特定移动手机用户发送短信。经焦作市公安局网警支队核查,该非法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向64103个移动手机卡发送短信,2015年7月2日发送短信达35379条。该非法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每发送一条短信均导致移动手机用户通信中断8-12秒。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电子证据勘验工作记录,电子数据分析意见、检测结论、户籍及无前科证明、抓获证明、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本案被告人冯卫学购买的犯罪工具黑色笔记本电脑一台、白色发射机一个、黑色逆变器一个、黑色天线一根被武陟县公安机扣押,有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卫学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使用非法无线电发射设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冯卫学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冯卫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卫学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日起至2015年7月17日至,共计16日,予以折抵,即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17年12月7日止。)二、作案工具黑色笔记本电脑、白色发射器、黑色逆变器、黑色天线,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 判 长 常丽君人民陪审员 史金平人民陪审员 庞 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维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