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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执4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士军与史云、卓为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士军,史云,卓为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4169号申请执行人:张士军,男,1967年10月10日生,汉族,职工,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史云,女,1976年11月6日生,汉族,无业,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卓为锋(又名卓为丰),男,1973年5月7日生,汉族,无业,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士军与被执行人史云、卓为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苏0381民初31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情况,暂无银行存款信息;2、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无车辆信息;3、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史云、卓为锋在新沂市墨河街道办事处神井村卓窑4组有房屋即将拆迁,冻结了被执行人拆迁补偿款。因房屋暂时没有拆迁,补偿款也并未到位,故本案暂时不能实际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1170元,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5117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冻结的被执行人史云、卓为锋的拆迁补偿款并没有到位,故本案暂时不能实际执结。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冻结了被执行人崔森、胡红在新沂市粮食局的工资,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张科学执行员  孙先胜执行员  刘 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世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