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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卓家顺被控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家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91刑初276号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卓家顺,男,196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2006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3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6年6月14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2日因涉嫌盗窃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执行逮捕。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高新检公诉刑诉(2017)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卓家顺犯盗窃罪(未遂),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张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卓家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7年1月2日,被告人卓家顺准备刀片后意欲在公交车上扒窃。当日14时许,卓家顺在成都高新区石羊客运站附近乘坐28路公交车,车辆行驶至创业路附近时,卓家顺使用准备好的刀片划开被害人赵某上衣的内兜实施盗窃。因未摸到现金,卓家顺停止盗窃下车逃离。随即被同行的反扒民警挡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卓家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到案经过,被告人卓家顺的供述,辨认笔录,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证人李某1、李某2、文某的证言,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前科材料,价格鉴定意见书、尿液检测报告书、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卓家顺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被告人卓家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在量刑时考虑到:1.被告人卓家顺当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卓家顺有多次犯罪前科,酌定从重处罚。据此,判决如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卓家顺犯盗窃罪(未遂),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日起至2017年7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将扣押在案刀片、刀片夹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李 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皮苓菲速录书记员陈官雨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