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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民终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656杨新墨与泗阳嘉庆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泗阳嘉庆纺织有限公司,杨新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6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泗阳嘉庆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爱园镇发展大道北侧全民创业园。法定代表人:胡维良,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新墨,男,197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上诉人泗阳嘉庆纺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新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泗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3民初5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按照上诉人泗阳嘉庆纺织有限公司在上诉状中提供的地址,以法院专递的方式向其邮寄了开庭传票,该邮件已于2017年3月21日签收,签收信息为:“他人收季如霸”。本院认为,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上诉人泗阳嘉庆纺织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泗阳嘉庆纺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泗阳嘉庆纺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振亚审 判 员  吴军良代理审判员  张 熠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王更书记员蔡金鑫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3页/共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