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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民终2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陈克云、范晶晶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克云,范晶晶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民终21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克云,男,汉族,1983年4月16日出生,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晶晶,女,汉族,1989年1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上诉人陈克云因与被上诉人范晶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6)冀1082民初70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克云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其诉称理由是,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陈克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上诉人范晶晶返还上诉人房屋押金、质保金30438元;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克云曾于2016年5月3日起诉被上诉人范晶晶,请求:1、判令被上诉人范晶晶退还上诉人押金、质量保证金30438元;2、判令被上诉人范晶晶偿还上诉人2015年1月-3月为其垫付的租金28683元。原审法院于2016年7月2日作出(2016)冀1082民初233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上诉人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2016)冀10民终3569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2016年11月21日,上诉人陈克云以同样的请求和事实与理由再次起诉被上诉人范晶晶,要求判令被上诉人范晶晶退还押金、质量保证金30438元。(2016)冀1082民初23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对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应按申诉处理。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上诉人陈克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且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构成重复起诉。本院2016年9月28日作出的(2016)冀10民终356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本次提起的诉讼,所诉标的与前诉相同,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且没有发生新的事实,所以,上诉人的起诉构成重复起诉,一审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综上,陈克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月琴审 判 员  李 峥代理审判员  董聚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呼 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