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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2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何文伟与曾泽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文伟,曾泽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2873号原告:何文伟,男,198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曾泽鸿,男,199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何文伟与被告曾泽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情势变更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文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文伟负担。审判员 覃 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顺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