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财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吉善与叶大青、吴捷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吉善,叶大青,吴捷,孙孟熹,巴彦淖尔市北辰番茄制品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民丰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赛瀚德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财保24号申请人刘吉善,现住呼和浩特市。被申请人叶大青,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被申请人吴捷,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被申请人孙孟熹,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被申请人巴彦淖尔市北辰番茄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银定图镇。法定代表人赵育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巴彦淖尔市民丰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华西街外贸楼。法定代表人陈伟,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内蒙古赛瀚德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华西街原外贸楼。法定代表人张明福,该公司总经理。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85号太伟方恒广场B座16层。负责人伊布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刘吉善与被申请人吴捷、叶大青、孙孟熹、巴彦淖尔市北辰番茄制品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民丰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赛瀚德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吴捷、叶大青、孙孟熹、巴彦淖尔市北辰番茄制品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民丰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赛瀚德生态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817000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自愿出具了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本案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以保险单号为×××的保险金额2817000元承担担保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吉善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捷、叶大青、孙孟熹、巴彦淖尔市北辰番茄制品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民丰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赛瀚德生态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817000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李晓光审 判 员 康亚红代理审判员 马佳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泽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