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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9民初1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周泽娟、王守林等与绥中县平安运输车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泽娟,王守林,绥中县平安运输车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9民初1038号原告:周泽娟,女,1960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原告:王守林,男,1961年11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久东,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绥中县平安运输车队(以下简称平安运输车队),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沙河镇马家村102线国道南侧。代表人白瑞会,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葫芦岛市分公司),住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湾大街36号。代表人李宏印,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晓枫,河北马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泽娟、王守林与被告平安运输车队、人保财险葫芦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周泽娟、王守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泽娟、王守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6元,原告周泽娟、王守林自愿负担。审 判 长  李振芳审 判 员  梁 莉人民陪审员  高翼飞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