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执1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黄汝敏、陈钦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汝敏,陈钦伞,姜荣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6执1393号申请执行人:黄汝敏,男,198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陈钦伞,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姜荣房,男,198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6民初65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汝敏与被执行人陈钦伞、姜荣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钦伞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黄汝敏借款5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姜荣房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上述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622.5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用6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陈钦伞、姜荣房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 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孔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