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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3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郎启生与郎启光、高守艳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郎启生,郎启光,高守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3执294号申请执行人郎启生,男,1963年3月2日出生,满族现住宝清县七星泡镇。被执行人郎启光,女,1947年7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被执行人高守艳,女,1979年4月10日出生,原住址宝清县宝清镇,现住址不详。郎启生与郎启光、高守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6)黑0523民初15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权利人郎启生的申请,于2017年4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宝清县郎启光、高���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遂向房产管理部门送达了有关法律文书,协助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郎启生与被执行人郎启光、高守艳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6)黑0523民初15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延军审 判 员  宋书严代理审判员  张德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邓忠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