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2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王和林与河南亚鸿置业有限公司、商丘市万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和林,河南亚鸿置业有限公司,商丘市万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增军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2512号原告王和林,男,196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厚峰,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亚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李增军,职务:总经理。被告:商丘市万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李增军,职务:董事长。被告:李增军,男,汉族,成年人,住山东省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和林与被告河南亚鸿置业有限公司、商丘市万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增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王和林在诉状中所列被告河南亚鸿置业有限公司、商丘市万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增军的住所地不明确,经本院查询仍不能确定被告河南亚鸿置业有限公司、商丘市万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增军的确切住所,不符合起诉条件,故依法驳回原告王和林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和林对被告河南亚鸿置业有限公司、商丘市万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增军的起诉。原告王和林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之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隋冬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美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