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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7民初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朱海民与王战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海民,王战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27民初976号原告:朱海民,男,196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封丘县。被告:王战立,男,198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封丘县。原告朱海民诉被告王战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海民、被告王战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海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王战立偿还原告朱海民借款47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王战立因承包工地向原告朱海民借款20万元并约定了利息,后经结算,余47000元利息未还,被告王战立于2014年12月5日向原告朱海民出具了欠条一份。被告王战立承认原告朱海民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战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海民欠款4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7.5元,由被告王战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耿长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