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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4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蔡晨燕诉蔡铭江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某1,庄某,蔡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48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某1,女,1997年3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庄某,女,1977年5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灌云县,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某2,男,1971年2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诉人蔡某1、庄某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874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蔡某1、庄某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上系争房屋目前尚存在,虽已列入动迁范围,但至今未见被上诉人出具任何与拆迁人签订的任何相关拆迁协议。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蔡某1、庄某向一审法院起诉称,上诉人庄某与被上诉人蔡某2原是夫妻,2005年离婚,蔡某1系其女儿。2004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申请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村XX号建造占地90平方米的二层楼房,上诉人庄某与被上诉人蔡某2离婚时未分割,现起诉要求分割上述房屋。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主张分割的农村私房已被动迁,不符合分割条件。本院认为,因涉案房屋已被列入动迁范围,故上诉人起诉要求分割的涉案房屋不具备分割条件,原审据此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邱阳戎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安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