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刑终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晏亮亮抢劫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晏亮亮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刑终196号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晏亮亮,男,198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宾县平坊镇平坊村硷草沟屯,无固定住址。2007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元;2008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吴卓,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哈尔滨分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审理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晏亮亮犯抢劫罪一案,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6)黑0103刑初1004号刑事判决。晏亮亮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合议庭全体成员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1.2016年3月28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晏亮亮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河沟街建设银行的自动取款机附近,用一把剪刀将被害人赵某某的包带剪断抢走,包内有人民币300余元、银行卡若干、苹果牌5S型手机一部(价值1100元)。2.2016年3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晏亮亮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文平街1号7单元楼内,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被害人于某某灰色尼子料女士提包抢走(价值45元),包内有现金人民币400元、银行卡若干。3.2016年3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晏亮亮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海关街靠近新世界商场停车场的人行道上,持刀将被害人王某某推倒后,抢走其粉色COACH女士单肩背包(价值2565元),包内有一个粉色的KATESPADE皮质钱包(价值1204.20元),内有人民币1000元、白色苹果牌5型手机一部(价值550元)、银行卡若干。4.2016年4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晏亮亮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海溪畔小区正门口,将被害人宿某推到,抢走GILLIVO牌咖啡色女士拎包(价值1094元),包内有现金人民币4000元左右、银行卡若干、黑灰色三星NOTE4手机一部(价值1300元)。综上,被告人晏亮亮共抢劫四起,抢劫财物共计人民币13558.2元,均被挥霍。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扣押财物清单;3.被害人赵某某、王某某、于某某、宿某对被告人晏亮亮进行辨认的辨认笔录;4.抢劫物品价格的鉴定意见;5.被害人赵某某、于某某、王某某、宿某的陈述;6.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罪犯档案、政审证明、判决书。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晏亮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以暴力、胁迫方法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晏亮亮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晏亮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晏亮亮提出如下上诉理由:1.第一起、第二起、第四起包中现金数额与其所抢数额不符;2.四起犯罪其均没有携带凶器,第一起、第二起其行为构成抢夺罪而不是抢劫罪;3.其抢走钱款后就扔了,并没有据为己有,也没有挥霍;4.量刑过重。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晏亮亮认罪态度好,社会危害性小,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审认定的事实、证据相一致。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晏亮亮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晏亮亮携带凶器抢夺,使用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其提出没有携带凶器,第一起、第二起犯罪应为抢夺罪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根据本案被害人陈述和晏亮亮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能认定抢劫的数额和赃款被晏亮亮挥霍的事实,其提出的相关上诉理由不成立。晏亮亮多次抢劫,又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原审判决对其量刑适当。关于晏亮亮提出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提出应对晏亮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靳 岩审 判 员 张国栋审 判 员 李雪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王 涵书 记 员 赵 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