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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9民初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孙国娟与任海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娟,任海臣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29民初911号原告:孙国娟被告:任海臣原告孙国娟与被告任海臣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国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海臣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国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无财产,无债务;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相识,双方于2014年3月6日在延寿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因被告有赌博恶习,且不思悔改,并经常殴打原告,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任海臣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出书面答辩意见,故无辩称。本院认为,原告庭审中仅提供结婚证证实原、被告婚姻关系存在,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被告有赌博恶习及殴打原告的事实存在,亦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国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国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志新人民陪审员  徐国薇人��陪审员高洪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海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