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民初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矫洪军与青岛海信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矫洪军,青岛海信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390号原告:矫洪军,女,195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委托代理人:赵秀珍,山东东美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恒,山东东美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青岛海信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17号海信大厦25层。法定代表人:周厚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邵明志,男,1983年7月2日出生,汉族,青岛海信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洪山区,现住青岛市李沧区。原告矫洪军与被告青岛海信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矫洪军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矫洪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3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4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凤媛人民陪审员 高淑臻人民陪审员 王春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月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