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30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农某某与陆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某某,陆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30民初141号原告:农某某,男,1973年9月10日生,壮族,住西林县。被告:陆某,男,38岁,壮族,农民,住西林县。原告农某某与被告陆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农某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农某某基于被告陆某在起诉后已自动支付了原告的劳动报酬,认为其所诉请求的事项已得到满足为由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6元,减半收取508元,由原告农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宣榕Appoint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春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