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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5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振军、北京紫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盐山分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振军,北京紫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盐山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5财保1号申请人:张振军,男,1972年9月21日,汉族,住河北省南皮县,。被申请人:北京紫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盐山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庆亭。住所地:盐山县沧乐路植保站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5573893272Y。申请人张振军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存款5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振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北京紫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盐山分公司名下奥迪Q7冀J×××××汽车一辆,查封期限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18年4月5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靖桂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尹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