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4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朱国栋与罗荣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国栋,罗荣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4民初571号原告:朱国栋,男,1973年1月21日出生,壮族,住柳州市柳南区。被告:罗荣珍,女,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原告朱国栋诉被告罗荣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朱国栋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国栋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朱国栋负担。审 判 长 覃 军人民陪审员 黄柳明人民陪审员 杨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松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