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21执1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李杨与被执行人临泉县万嘉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杨,临泉县万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1执1418号申请执行人:李杨,女,198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临化路*号**幢*单元***室。被执行人:临泉县万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光明南路西侧,组织机构代码55016385-9。法定代表人:王林,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杨与被执行人临泉县万嘉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29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杨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临泉县万嘉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杨延迟交房违约金124254元(按涉案房屋总价每日万分之三,从2013年6月7日计至2015年7月7日,以后另计)。案件受理费2785元,由临泉县万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经查,被执行人临泉县万嘉置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295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谷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明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