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91民初2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郭正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郭正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691民初2899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77号。负责人:张佑晶,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涛,山东君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正申。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被告郭正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郭正申支付原告信用卡本金199049.38元、零售利息70392.92元、分期手续费378元、滞纳金98233.02元(利息计算到2015年12月23日,之后利息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继续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原告在庭审中撤回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98233.02元的诉请。事实与理由:被告郭正申于2012年9月13日领取原告卡号为×××××××的信用卡。被告进行持卡消费,拖欠本金199049.38元、零售利息70392.92元、分期手续费378元。被告未提出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郭正申于2012年9月13日签订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申请表,被告郭正申选择白金信用卡,被告郭正申在该信用卡申请表中签字并手写“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该申请表中的领用合约第四条第二款约定:乙方(被告)及其附属持卡人的非现金交易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款项的,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免息还款期最长不超过50天,否则应支付全部透支款项自甲方记账日起至还款到账日的透支利息,甲方(原告)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透支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在领用合约的第五条“对账和还款”中第7款约定利息的计算: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方式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之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款额的款项偿还给甲方。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甲方对每笔交易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到账日止的应付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复利计收对象包括本金、利息、费用等全部欠款。第八款约定: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如于到期还款日前未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应付利息外,还应按月支付滞纳金,滞纳金的给付标准是每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领用合约签订以后,原告以邮寄的方式将信用卡号为×××××××的信用卡邮寄给被告。被告持卡消费,现欠本金199049.38元未偿还。经计算,到2015年12月23日产生利息70392.92元和分期手续费378元未还。本院认为,信用卡是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一种银行卡。被告郭正申向原告申请办理了信用卡,并通过信用卡使用了银行款项即进行透支,其与原告之间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该借款合同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信用卡领用合约已明确约定银行收取客户贷款利息等条款,被告郭正申在申请办理信用卡时也表示同意信用卡领用合约的条款、细则。现被告郭正申在还款期限内未偿还所使用的银行款项,该行为已符合银行收取贷款利息的约定,故原告依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利息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正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99049.38元、利息70392.92元(计算到2015年12月23日,之后利息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及分期手续费378元。被告郭正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47元,由被告郭正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方广志人民陪审员 赵宗尧人民陪审员 丛大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苏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