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张民睿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民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5刑初177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民睿,男,1997年7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武汉市江夏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夏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武某刑诉[2017]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民睿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中旬至12月22日期间,被告人张民睿至本区纸坊街道八分山、熊廷弼街等地盗窃付奇、黎某等人的摩托车,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3180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6年12月中旬的一天21时许,被告人张民睿伙同柯某(男,14周岁)至本区纸坊街道八分山一巷子内私房门口处,盗走付奇停放于此的一辆白色“鬼火”款摩托车,后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予以变卖。案发后,上述摩托车被扣押并已发还。被盗摩托车因提供资料不全,无法进行价格鉴定。2.2016年12月21日晚,被告人张民睿伙同陈某(男,14周岁)至本区纸坊街道烽台巷40号,盗走黎某停放于此的一辆白色南雅牌摩托车,后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予以变卖。经鉴定,上述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00元。案发后,上述摩托车被扣押并已发还。3.2016年12月22日晚,被告人张民睿伙同陈某(男,14周岁)至本区纸坊街道熊廷弼街“维拉网咖”门口,盗走张志诚停放于此的一辆白色重骑牌摩托车,后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变卖至本区纸坊街道西交路吴淑芳经营的“轩马电动车”车行。经鉴定,上述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580元。案发后,上述摩托车被扣押并已发还。2017年1月5日23时许,被告人张民睿在本区纸坊街道熊廷弼街“瓦罗兰网咖”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民睿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多次盗窃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民睿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被告人张民睿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民睿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张民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民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6日起至2017年8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毛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