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2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沈雁珺、南通升贤电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雁珺,南通升贤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27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雁珺,女,198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熙,上海市申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升贤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法定代表人:肖美凤,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宏麟,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沈雁珺因与被上诉人南通升贤电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6民初24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雁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沈雁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雁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沈雁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征海审判员 易苏苏审判员 浦 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 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