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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3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王作荣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张建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作荣,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张建英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13民初243号原告王作荣,男,195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双城区,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被告张建英。原告王作荣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张建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王作荣所列被告张建英仅有姓名,无其他信息,属被告不明确,即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作荣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王作荣已预交,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利锋审判员  赵冬梅审判员  程 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夏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