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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温菊英贪污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温菊英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581号罪犯温菊英,女,1957年5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永定县,汉族,中专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十三分监区服刑。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9日作出(2012)汀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以温菊英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温菊英退出的赃款人民币46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3日作出(2013)岩刑终字第8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温菊英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4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斌、蒋媞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指派民警许爱琳、吴魏芳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温菊英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温菊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温菊英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温菊英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温菊英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温菊英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7月3日起至2017年5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琼审判员 徐鲁龄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