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执3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春京、吉林省信邦汽车工业产品贸易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刘春京,吉林省信邦汽车工业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吉林省汇融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执302-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60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6320-X。法定代表人徐留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春京,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被执行人吉林省信邦汽车工业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长沈路3699号。法定代表人刘春京,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吉林省汇融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北市场街千里委华冀小区商业楼。法定代表人王晓振,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的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吉林省信邦汽车工业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刘春京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171号民事判决书。因为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执行标的本金7070500元及利息等。执行中,本院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限内如实申报财产,但各被执行人未申报,经向公安部门查询各被执行人情况也无果。现本案诉讼保全的财产均为轮候查封,且并无优先受偿权,本院查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执30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涛执行员 陈昌爽执行员 钱红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杭粟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