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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民初1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承德山水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桂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山水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桂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1176号原告承德山水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炼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孝义被告刘桂兰原告承德山水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桂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承德山水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山水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山水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桂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承德山水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亚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光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