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13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陈锐光、西安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陈锐光,西安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13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负责人任莉,系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陈锐光,男,汉族,1979年8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西安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东,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陈锐光、西安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13民初53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锐光、西安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3民初538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陈锐光、西安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但其未履行。嗣后,本院通过查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西安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8471.84元,其中本案案款659476.84元,本院案件执行费8995元。本院已将前述案款659476.84元退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对此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1326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卫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董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宗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