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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恢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神木县小额借款有限公司与何忠和、姜利平、姜增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何忠和,姜利平,姜增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539号申请执行人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增平,男,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何忠和,男,1963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姜利平,男,1974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姜增平,男,1973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688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何忠和、姜利平、姜增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三被执行人何忠和、姜利平、姜增平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由被执行人何忠和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665.46875万元及利息;欠付利息41.9111万元,二被执行人姜利平、姜增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062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6258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姜利平主动偿还了申请人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万元。剩余借款本金610.46875万元及利息;以及欠付利息41.9111万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给付协议:经申请人同意,由被执行人姜利平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610万元,被执行人姜利平自愿于2017年4月6日起每月月底前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80万元直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借款本金655万元的利息(利息自2012年12月21日起至2017年3月21日止,月利率按1.26%计算)及欠付利息41万元共计461万元。被执行人姜利平于2018年2月16日前偿还申请人利息100万元,被执行人姜利平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神木县两套房屋不经评估、拍卖抵偿申请人剩余利息361万元,若被执行人姜利平未按期履行上述还款协议,则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申请人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6062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62580元(减半收取3129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68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惠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