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4民初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李燕超与樊文新、周龙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燕超,樊文新,周龙涛,李鲁江,兰正祥,苗哈山,常志强,张陆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4民初896号原告李燕超,男,1992年5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委托代理人杨文朝、杨明慧,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樊文新,男,1990年2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被告周龙涛,男,1997年11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被告李鲁江,男,1998年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被告兰正祥,男,1997年7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渑池县。被告苗哈山,男,1998年12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被告常志强,男,1998年12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被告张陆明,男,1999年6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燕超诉被告樊文新、周龙涛、李鲁江、兰正祥、苗哈山、常志强、张陆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燕超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燕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燕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燕超承担。代理审判员 管瑞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苗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