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3民初1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申有志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鲁县支行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有志,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鲁县支行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3民初1751号原告申有志,男,汉族,农民,住开鲁县。委托代理人李俊梅,女,蒙古族,开鲁县。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鲁县支行,住所地开鲁县。法定代表人陆学峰,系行长。委托代理人邓飞,内蒙古巨鼎(科左后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申有志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鲁县支行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有志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申有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申有志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安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晓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