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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522执恢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宋自亮、李红敏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自亮,李红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522执恢32号申请执行人:宋自亮,男,汉族,住河南省浚县。被执行人:李红敏,男,汉族,住安阳县。宋自亮与被执行人李红敏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的(2016)豫0522民初7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无存款,向房地产部门查询无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无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固定经济收入来源、及到期债券等,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定如下:终结安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522民初7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查世杰审判员 :郑石成审判员 :龚向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振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