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执1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廖富芳、何世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富芳,何世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执1153号申请执行人:廖富芳,男,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何世兵,男,197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成刑初字第471号判决,于2017年02月25日立案执行廖富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世兵一案,执行标的64680.5元及利息等。执行中查明该案与我院2016年所立案件(2016)川01执354号案件中的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及执行依据相重,发生重复立案。本院认为该案系重复立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成刑初字第471号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蒲红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