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胡春昱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春昱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4刑初274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春昱,男,1988年1月2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大专文化,天津市皇贵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居住地天津市河东区。2017年2月9日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被公安机关管控中。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南检公诉刑诉[2017]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春昱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春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胡春昱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N×××××的比亚迪轿车从本事南开区红旗南路快速路辅路某向西行驶至奕聪花园小区时,被天津市交通管理局南开支队体育中心大队民警依法拦检。经适用呼吸式酒精检测仪对被告人胡春昱当场检测,结果显示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8.4mg/100ml。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胡春昱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7.9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春昱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并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春昱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胡春昱对上述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春昱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被告人胡春昱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并签字具结,系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考虑被告人胡春昱系初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春昱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之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