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81民初145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安徽兴科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兴科门窗幕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1454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鑫发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杨村镇杨村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661440062G(1-1)。法定代表人:唐开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磊,安徽世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兴科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鹤毛乡凤昆路鹤毛街道段,注册号341422000011302(1-1)。法定代表人:张海洋,该公司总经理。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鑫发铝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兴科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2017)皖1181民初145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兴科门窗幕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万元。为了执行该裁定,本院2017年4月6日依法通知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蜀山支行协助冻结了被申请人安徽兴科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在该银行的存款。诉讼中,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鑫发铝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兴科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经本院审查确认其具有法律效力,已发出(2017)皖1181民初1454号民事调解书。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鑫发铝业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兴科门窗幕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7)皖1181民初1454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安徽兴科门窗幕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吴耀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