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2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史长勇与河南省瑷嘉宝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长勇,河南省瑷嘉宝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2894号原告史长勇,男,1964年5月8日生,汉族。被告河南省瑷嘉宝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位汉伟。原告史长勇与被告河南省瑷嘉宝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史长勇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长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长勇撤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史长勇负担。审判员 吴俊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侯聪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