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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3民初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钱圣与郭章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圣,郭章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3民初695号原告:钱圣,男,1993年0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巢湖市含山县。被告:郭章胜,男,1981年0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原告钱圣与被告郭章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钱圣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圣撤诉。审判员  胡启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花 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