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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12执76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喻卫星、胡新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卫星,胡新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12执76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喻卫星,男,1959年9月7日生,汉族,住南昌市新建区。被执行人胡新平,男,1971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申请执行人喻卫星与被执行人胡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新长民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喻卫星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喻卫星与被执行人胡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被执行人胡新平至今仍欠申请执行人喻卫星欠款24000元。申请执行人喻卫星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被执行人胡新平暂无履行能力。所以申请执行人喻卫星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予已准许,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112执765号执行一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禄审判员  杨宇审判员  程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涂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