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3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田昌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昌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03刑初91号公诉机关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昌平,男,1983年5月20日出生于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苗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铜仁市碧江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以泉丰检公诉刑诉[2017]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昌平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沈若昕出庭支持公诉。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至案发期间,被告人田昌平与其女友即被害人林某共同租住于本区北峰街道爱心购物广场后侧平价租房510室。同月的一天,被告人田昌平在上述租房内,将被害人林某放在手提包内的一张卡号为62×××78的中国农业银行卡盗走,并于同月14日至7月16日间,持该卡先后在本区北峰街道等地盗取存款共计人民币32800元,部分赃款用于赌博。2016年10月22日,被害人林某发现其寄放在被告人田昌平处的一张兴业银行卡被田擅自取款,即于次日到农业银行查询后,发现其上述农业银行卡被盗取存款人民币32800元。被告人田昌平发觉其盗窃行为败露后,遂离开租房并关闭手机,被害人林某即报警。同日,公安人员在惠安县张坂镇华日宾馆内将被告人田昌平抓获归案。被告人田昌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害人林某对被告人田昌平的盗窃行为表示谅解,并表示自愿放弃向田追究民事赔偿的权利。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昌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林某的陈述及辨认被告人田昌平照片的辨认笔录,涉案银行卡交易明细,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告人田昌平辨认作案地点的辨认笔录,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等工作说明,田昌平的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昌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人民币32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田昌平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昌平盗窃同居女友的财物,且被害人对被告人的盗窃行为表示谅解并自愿放弃追偿经济损失的权利,相对减轻被告人田昌平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被告人田昌平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决定对被告人田昌平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昌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上述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明芳人民陪审员 洪朝钦人民陪审员 陈志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宇杰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