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执1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喻培才、刘淑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喻培才,刘淑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1677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责人徐良,行长。被执行人喻培才。被执行人刘淑芬。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喻培才、刘淑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青羊民初字第3286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喻培才、刘淑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喻培才、刘淑芬的银行存款217617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四日书记员 肖金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