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执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龙沁与长沙新世界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沁,长沙新世界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5执1097号申请执行人龙沁。被执行人长沙新世界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雄。申请执行人龙沁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长沙新世界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105民初59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因涉案众多,负债累累,难以一次性清偿全部债务,本院已将申请执行人的债权纳入债权分配方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105民初59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云审判员 邓 平审判员 何祥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