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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执3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高峰、田春玲与大连顺鑫达物流有限公司、王有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峰,田春玲,大连顺鑫达物流有限公司,王有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3478号申请执行人:高峰,男,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申请执行人:田春玲,女,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被执行人:大连顺鑫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中北大厦20楼12号。法定代表人:张秀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有秀,男,195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瓦房店市。本案在执行高峰、田春玲与大连顺鑫达物流有限公司、王有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大连顺鑫达物流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王有秀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振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汉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