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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执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于文明与牛建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文明,牛建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7执551号申请执行人于文明,男,1953年09月08日出生。被执行人牛建春,男,1961年04月10日出生。于文明与牛建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1727民初1586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03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04月19日,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牛建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牛建春及其共有存款(收入)7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红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已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