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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1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周荣、曹县宏利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荣,曹县宏利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李正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财保10号申请人:周荣,女,汉族,197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被申请人:曹县宏利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古营集镇安仁集行政村。法定代表人:李正亮,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李正亮,男,195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申请人周荣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曹县宏利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李正亮名下银行存款200万元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周荣提供王玲的鲁R××××ד奥迪”牌小型越野客车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结其提供的担保财产亦应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曹县宏利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李正亮名下银行存款200万元二、查封王玲的鲁R××××ד奥迪”牌小型越野客车。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本裁定书开始执行之日起一年内,查封动产的期限为本裁定书开始执行之日起二年内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周荣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康兴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