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83民初2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姜述成与郝秀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述成,郝秀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2161号原告:姜述成,住德惠市。被告:郝秀彬,住德惠市。原告姜述成与被告郝秀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2017年4月21日,姜述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姜述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计1300元,由姜述成负担,邮寄费112元,由姜述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长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