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2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姜述成与郝秀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述成,郝秀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2161号原告:姜述成,住德惠市。被告:郝秀彬,住德惠市。原告姜述成与被告郝秀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2017年4月21日,姜述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姜述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计1300元,由姜述成负担,邮寄费112元,由姜述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长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