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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2民初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王志兰与吴多友、王祥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兰,吴多友,王祥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城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2民初701号原告:王志兰,女,198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登科,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多友,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王祥应,男,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城区支公司,住安庆市菱湖南路5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851335431W。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兰与被告吴多友、王祥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城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兰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兰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兰撤回起诉。审判员  徐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