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2民初232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德州市润瀛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德州皓月新玻璃钢有限公司、李洪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市润瀛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德州皓月新玻璃钢有限公司,李洪科,王淑华,张志良,杜以村,武城县龙腾纺织有限公司,王立华,谭淑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2325号之三原告:德州市润瀛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城县武城镇尚庄辣椒市场北。法定代表人:谭英伟,董事长。被告:德州皓月新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城县武城镇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洪科,总经理。被告:李洪科,男,196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城县城区。被告:王淑华,女,48岁,汉族,住武城县城区。被告:张志良,男,196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被告:杜以村,男,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被告:武城县龙腾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城县腾庄镇辛桥庄。法定代表人:王立华,总经理。被告:王立华,男,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城县城区。被告:谭淑芬,女,198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城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市润瀛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德州皓月新玻璃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6日作出(2016)鲁1402民初2325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60万元的冻结和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孟吉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秀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