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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刘彪与淄博世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彪,淄博世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535号原告:刘彪,男,198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邹平县好生镇山旺村村民,现住。被告:淄博世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309国道与滨博告诉路口南。法定代表人:鲍胜利,经理。原告刘彪与被告淄博世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2017年4月14日刘彪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淄博世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彪撤回对淄博世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75.00元,减半收取计837.5.00元,由刘彪负担。审判员  崔景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