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0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彭江霞黄升光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升光,彭江霞,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民初285号原告:黄升光,男,198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彭江霞,女,1989年9月10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贵文,重庆市石柱县悦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万寿大道27号建设大厦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70930233XQ。法定代表人:夏川东,该公司经理。原告黄升光、彭江霞诉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黄升光、彭江霞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升光、彭江霞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升光、彭江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00元,减半收取94.00元,由原告黄升光、彭江霞负担。审判员 谭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燕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