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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10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平与重庆北川科技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平,重庆北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109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平,男,汉族,1967年9月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重庆北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街25号附2号5-5号,组织机构代码78748994-5。法定代表人:吴永玖,重庆北川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平与被执行人重庆北川科技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王平与被执行人重庆北川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4月2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王平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程序已无继续进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06执1098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重庆北川科技有限公司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则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雨竹 关注公众号“”